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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部回复省厅注塑需要做报告表||明确注塑和涂装对照新名录的情形

发布时间:2021-01-20 17:14:08  浏览次数:

内容:

尊敬的领导您好!对于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》我存在疑惑,无法判断建设项目评价类别:如塑料制品业,若生产工艺只有注塑-拉丝-切粒,不使用涂料,是否属于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,豁免办理环评手续?“其他(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)”是理解为“塑料制品业生产工艺中仅有使用到涂料的工艺,如果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都豁免”还是理解为“塑料制品业生产工艺中除报告书级别的生产工艺外,即使有注塑、发泡等其他工艺,只要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都豁免”?请领导答疑!!!


答复单位:

广东省生态环境厅

答复内容:

您好!经向生态环境部咨询,列入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(2021年版)》第53项“塑料制品业”,且不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,但涉及注塑、发泡工艺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,应按照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(2021年版)》第53项“塑料制品业”的“其他”,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。《名录》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并负责解释,如有疑问,可通过“部长信箱”(http://www.mee.gov.cn/hdjl/bzxxzs_1/)或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(http://iconsult-eia.china-eia.com/)等方式径向生态环境部咨询。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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